日前,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51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炮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等。
在推动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采取措施,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中医药人员,配置相应的设备。
《条例》还对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