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002776)8月24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亚生、柯海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亚生、柯海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0万元至-9,000万元。2023年4月4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80,000万元至-65,000万元。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约为-81,794万元。你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生、财务总监柯海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
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将根据广东证监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